收单服务协议
特别提醒:鉴于您(以下或称“特约商户”)向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申请开通收单服务,我公司诚恳地建议您:在我公司网站、软件客户端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软件客户端(简称“收单平台”)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收单平台点击或签章方式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公司申请开通收单服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
第一部分 服务与费用
第一条 服务概述:我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即用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条码支付方式支付款项,由我公司通过合法清算通道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对账等服务。
第二条 特约商户信息
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条 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
3.1收费标准:
支付宝: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实时到账:交易金额的 %;
微 信:T+1/D+1到账(24点前):交易金额的 % ;实时到账:交易金额的 %;
备注:“T+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D+1”指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自然日。除迟延结算、拒付、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原因及本协议约定等情况外,我公司承诺结算款项于约定的时间到账。
3.2收费方式:按笔实时计收,按四舍六入五成双计算,精确到分。前述“四”是指≤4 时舍去,"六"是指≥6时进上,"五"指的是根据5后面的数字来定,当5后有数时,舍5入1;当5后无有效数字时,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讲:(1)5前为奇数,舍5入1;(2)5前为偶数,舍5不进(0是偶数)。
第四条 特约商户结算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收单业务的相关规定,就我公司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双方保证各自均具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定资质及履约能力,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用户使用我公司收单服务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我公司对于银行卡交易限额、限次等风险管理措施的要求。我公司有权按照监管机关的政策、规定或要求以及根据自身判断调整管理要求的标准,并提前知会特约商户。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相应货款的付款人。
1.2收单服务:指用户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支付款项,由我公司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
1.3支付机构: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的提供方。
1.4调单:因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我公司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等相关交易凭证。
1.5退单: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6退货: 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7分单操作:用户将同一笔交易中拆分成两笔以上进行付款操作。
1.8虚假申请:特约商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收单服务。
1.9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特约商户违反保密义务,将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1.10套现:特约商户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特约商户(包括特约商户员工)使用自有账户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11恶意倒闭:特约商户接受用户支付的款项后故意破产,使我公司承担退单损失。
1.12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特约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用户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支付,并冒用用户签约进行交易。
1.13运营风险:因特约商户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或我公司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特约商户存在上述情况的。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特约商户权利义务
2.1.1特约商户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公司商户管理要求如实向我公司或以我公司认可的方式提供商户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商户有效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所需资料以我公司具体要求为准),如特约商户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则特约商户还应当向我公司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能够反映特约商户真实、合法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公司。特约商户应承担因其提供上述资料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1.2特约商户同意我公司通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直接采集或通过鉴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关联公司等)采集、查询或核实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等的基本情况,且我公司有权保留相关资料。特约商户授权并完全认可我公司根据支付机构、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有权机关等机构的法律合规及政策等要求或者我公司为履行本协议需要必须将特约商户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给支付机构、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有权机关等机构。
2.1.3
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收单服务从事违法违规经营,不得储存用户的账户等敏感信息。
2.1.4
特约商户向用户收款时,应尽合理审慎义务查验付款人信息及所售产品信息内容一致。特约商户须妥善保管与其用户间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品销售凭证及其他凭证)至少24个月,如交易资料为电子凭证的,则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我公司调单。
2.1.5如发生用户拒付及其他风险事件,特约商户应在接到我公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寄、邮件等方式向我公司提供清晰的用户相关消费凭证(所有电子凭证清晰度不低于200dpi;复印件规格不能小于原件凭证80%)。若特约商户逾期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由此造成我公司、用户、支付机构损失的,由特约商户全额赔偿。
2.1.6特约商户应妥善处理和解决与用户间因商品或服务提供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并应独立承担因交易违法、交易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等等引发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若因此造成我公司损失的,特约商户需向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约商户应加强对自身网站或门店的管理,避免发生用户投诉的情形,一旦发生用户向我公司投诉且投诉系因特约商户原因所致的,我公司有权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整改,若特约商户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在整改期间内再次发生损害我公司或用户合法权益的,我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双方间的合作,相关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承担。
2.1.7
特约商户应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支付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受理付款,并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我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以现金方式退货、要求用户支付额外手续费、虚假申请、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恶意倒闭、虚假交易等行为。
2.1.8为防控交易风险,特约商户有积极协助我公司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风险事件包括:合作银行、司法机关、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用户本人否认交易或我公司交易核查部门调查判断存在风险的情况。我公司会持续观察评估特约商户风险事件发生的次数和欺诈资金率,
对于发生风险事件或者欺诈事件的商户 ,我公司有权采取延迟清算和关闭商户等风险防控措施并通知特约商户。当双方共同认定风险排除后,可协商解除防控措施。
2.1.9
特约商户须设立至少一名调单接口人,并将接口人的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我公司。
2.1.10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特约商户不得将我公司提供的收单服务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特约商户之外的任何无关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之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或网站。否则,我公司有权立即停止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并要求特约商户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1特约商户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加强对相关网站、支付条码等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展示条码的介质应放置在特约商户收银员视线范围内,并采用防护罩等物理防护手段避免条码被覆盖或替换,特约商户应定期对介质进行检查。特约商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收单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交易以及账户信息的安全,因特约商户数据泄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特约商户承担。
2.1.12未经我公司许可,特约商户不得使用任何我公司拥有的中英文标识、名称、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特约商户承担。
2.1.13特约商户不得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从事或帮助从事禁售商品销售、洗钱、赌博、套现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我公司有权立即停止收单服务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特约商户承担。
2.1.14特约商户须保证其工作人员进行收单服务前经过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设备操作。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特约商户承担,特约商户并应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1.15本协议项下,除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确有过错外,如您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无涉。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您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无论何种原因替您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有权向您追索相应损失。
2.1.16如特约商户自身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则须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收单项下的技术服务,并同意由其向我公司发送交易信息,我公司将根据前述交易信息完成收单服务,由此产生的结果由特约商户承担。
2.2 我公司权利及义务
2.2.1我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分析对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做出独立判断和确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或支付机构、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报告并要求特约商户及时提供其持有的与特约商户用户有关的所有交易凭证,并有权在作出上述单方面判定的同时对待清算给特约商户的、与涉及上述情况的交易款项等额的资金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交易权限、暂时冻结资金、延长对待结算款项的结算周期等,即无论涉嫌套现交易、冒用交易及其他非法交易涉及的资金是否已经清算或支付给特约商户,我公司均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在特约商户提供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相关交易凭证或180天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将解除上述限制措施。
因特约商户的交易资金涉嫌非法交易、冒用交易或其他非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拒绝配合提供其与特约商户客户间的有关交易凭证或提供的凭证无法满足要求的)给我公司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特约商户应全额赔偿所有损失,且我公司有权直接划扣上述冻结资金以退还客户或赔偿我公司损失。若冻结款项不足全额赔偿我公司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的,特约商户应予补足。
2.2.2
特约商户应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因我公司原因导致的外,若特约商户交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无真实交易背景、交易凭证不全、用户否认交易或支付机构拒付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形所致损失,由特约商户自行负责承担,若由此造成我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特约商户负责赔偿,我公司并有权在特约商户的待清算资金中直接抵扣相应赔偿金额
2.2.3 本协议终止后,特约商户需提供180天内的交易凭证,并保证凭证清晰、完整。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我公司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4 除本条2.2.2条款约定之外,我公司还将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支付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配合执行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指令。
2.2.5特约商户存在风险行为或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的行为或风险的,我公司有权视风险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给予不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受理某类或全部交易、关闭支付接口、扣除保证金(若有)、延缓资金结算或账户封停清退延缓资金结算或账户封停清退及终止业务合作、终止本协议等。特约商户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2.6 本协议项下我公司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业务中的资金结算、对账服务,除前述服务外,我公司亦会按照监管要求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其他服务,具体以我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约定为准。特约商户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问题与客户产生的争议或投诉,均由特约商户自行处理。
2.2.7我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特约商户收取服务费用。2.2.8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向我公司累计支付服务费用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我公司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第三条 资金结算
3.1本协议项下的结算资金我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按期结算至第一部分“服务与费用”中指定的结算账户,如因该结算账户异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注销、被盗)导致结算资金无法入账或特约商户无法收到资金的,我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会提供必要的帮助。
3.2我公司将根据原交易信息发起退款交易和差错处理,将结算资金直接退回付款人账户,特约商户应予积极配合。特约商户不予配合的,我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做扣除退返处理。
3.3资金自我公司按时足额结算至特约商户结算账户时,即视为我公司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结算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特约商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提供收单服务、迟延结算或不予结算、解除协议等措施。
4.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4.3为有效提供服务,收单服务涉及的软件系统将不定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我公司将提前三日通知特约商户,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4.4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等机构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或因通讯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我公司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及通讯服务机关的调整变更协议内容。
4.5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本协议或法律规定存在相应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的,并不代表其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代表后续再发生类似或其他违约情况时,守约方不行使相应救济权利。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资料从事盗账户、伪冒账户、虚假交易等非法行为。特约商户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若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我公司将立即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收单服务。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客户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5.3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双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4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特约商户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6.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所在法院裁决。
第七条 协议终止
7.1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7.1.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7.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7.2本协议期限届满。
7.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7.4因特约商户出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因商品质量或配送问题而遭客户多次投诉、违反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行为或存在运营风险,导致我公司向特约商户发起暂停或收单业务合作的,我公司有权同时终止本协议。
7.5如特约商户未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信息和资料,经我公司催告后仍未能在我公司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提供我公司要求的信息和资料的,我公司有权单方面接受本协议,停止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
7.6 发生运营风险的,我公司除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7 特约商户或我公司申请全部撤机,并履行完后续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
7.8我公司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无需向特约商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风险行为禁止
8.1 双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双方从事的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双方均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我公司对本协议中风险行为的定义如下,特约商户不得从事或出现以下行为,特约商户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我公司有权立即终止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我公司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均由特约商户承担。:
8.1.1 虚假申请:特约商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收单服务。
8.1.2 退单: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1.3 交易凭证丢失:特约商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包括交易记录、货物明细、发货凭证在内的有效交易凭证。
8.1.4 资金盗用销赃:特约商户在受理交易时,明知为被盗账户或被盗卡而受理或未尽验证义务受理被盗用账户或被盗用卡的交易;或与不法分子合谋盗取用户账户资金。
8.1.5 收款不发货:用户投诉未收到所购买货品,特约商户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发货凭证及说明。
8.1.6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特约商户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将我公司客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将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8.1.7 接口挪用:特约商户将支付接口用于非协议约定的其他网站、门店,或使用支付接口受理其他商户的交易,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上送。
8.1.8 洗钱: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采用虚假交易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8.1.9 经营内容不合法:商户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未经相应行政许可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8.1.10 经营范围不符:特约商户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名义不相符,或谎报经营范围成为合作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或限制类型的交易活动。
8.1.11 套现:特约商户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特约商户(包括特约商户员工)使用自有、信用卡以虚假交易套取现金。
8.1.12 货不对版:用户投诉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与特约商户网站或门店展示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商品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真实等情况。
8.1.13 恶意倒闭:特约商户接受用户支付的款项后故意破产,使我公司承担退单损失。
8.1.14 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特约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客户消费的同时重复上送交易,冒用用户签约进行交易。
8.1.15 运营不善:因特约商户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或我公司根据自身判断认为特约商户存在上述情况的。
8.1.16 分单:将一笔交易拆分成多笔进行上送。
8.1.17 销赃:特约商户受理被盗账户或被盗卡,为伪冒者提供收单服务。
8.1.18 变相收费:向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8.1.19 其他监管部门、中国银联或卡组织通告属于特约商户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9.1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特约商户或我公司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9.3 我公司严格禁止我公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我公司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我公司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9.4 我公司反对特约商户或特约商户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9.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我公司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
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1.1【情势变更】
11.1.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支付方式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费率标准发生变化,我公司可发起与特约商户协商变更费用标准或协议相应条款。
11.1.2当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前壹个工作日之前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时,我公司可以解除本协议。
11.1.3我公司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特约商户承担违约责任。
11.1.4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协议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11.2【免责条款】
11.2.1国家有权机关、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等机构要求我公司对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特约商户交易、冻结资金等措施或行动的,我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11.2.2我公司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支付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等相关服务费政策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收到通知后五(5)日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服务费率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3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支付机构等机构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或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11.2.4我公司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11.2.5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瘟疫、罢工、战争和军事行动、恐怖袭击、国家法律、监管部门政策规章的变更、废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视为违约,该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各方损失及责任自负。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限因此而顺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尽量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双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11.2.6由于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内部系统升级或改动以及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收单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11.2.7由于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双方在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于某一方非人为因素使服务器受到攻击或意外损坏,致使另一方受损,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8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故障、系统升级或故障以及终端故障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收单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a)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b) 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我公司不能提供服务的;
c)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d)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我公司有权不经特约商户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具备合法履约能力的第三方,但我公司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2本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盖章,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12.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2.4除提高服务费用、执行更为苛刻的结算方式外,我公司对于本协议有单方面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协议自我公司在收单平台公告之日起生效。
12.5 发生运营风险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权先通过文首约定的邮箱地址向特约商户发送邮件通知,并暂停提供收单服务;同时我公司有权从特约商户的待结算业务款或特约商户开立在我公司的其他账户、余利宝及其他理财产品中扣除与已清算但被拒付的款项用以赔偿我公司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上述可能涉及的所有款项结清后,再予多退少补。
12.6 本协议自特约商户通过收单平台点击确认或双方约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并且我公司为特约商户开通本协议项下业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次数不限。